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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界定與職務有關的 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行為

                發表時間:2016年07月03日  點擊數:3295 次

                基本案情

                孫某,黨員,某國家級貧困縣某鄉鄉長。2016年2月上旬,在孫某默許下,其同學劉某將孫某兒子于本月22日結婚的事情,告訴鄉里有關人員及該鄉轄區內的企業公司經理等人。結婚當日,孫某在某酒店擺酒席70余桌,參加婚禮的轎車達百輛,禮單上登記的公職及企業人員共計650余人,所收金額達81萬元。其中,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及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公職及企業人員所送的禮金51萬元。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此外, 2015年,孫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轄區內13家企業謀取利益,13家企業經理在孫某兒子結婚時分別隨禮,合計送給孫某30萬元。

                定性及處理建議

                孫某作為基層黨員領導干部,在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之后,不收手、不收斂,頂風違紀,違犯廉潔紀律, 構成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同時,孫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受賄犯罪,應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評析意見

                我們在執紀實務中,經常遇到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問題,對于如何準確界定這類行為中有哪些行為構成違紀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違紀構成的視角,以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 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該行為進行認定歸責。具體分析解讀如下。

                孫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其違紀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人員中的黨員;其在主觀上是故意,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要注意的是,“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是一般的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是指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以遠超當地一般群眾舉辦類似事宜的規;蛘呦M標準辦理。

                在本案中,孫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大擺酒席為兒子辦理婚慶事宜。參加婚禮人數達650余人,參加婚禮轎車達百輛,收受金額達81萬元。孫某的行為符合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四要件的規定,構成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

                同時,孫某的行為又符合派生的違紀構成,屬于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追究孫某的黨紀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紀律審查援引法規時,應對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紀構成的視角做科學解讀。

                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構成,以行為危害性程度為標準,可以分為普通違紀構成和派生違紀構成。普通違紀構成,是指黨紀處分條例分則條文對具有通常危害程度的行為所規定的違紀構成。派生違紀構成,是在普通的違紀構成的基礎上規定了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違紀構成,它包括加重的違紀構成和減輕的違紀構成。因此,根據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應當強調的是,在紀律審查和執紀審理中,根據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在界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時,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區分:

                一看是否存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才構成違紀行為,沒有利用,就不構成違紀行為。

                二看是否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造成不良影響的,才構成該違紀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的,不構成該違紀行為。

                三看不良影響的程度。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侵犯的客體是廉潔自律制度和社會風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看法,損害黨的形象。因此,在定性歸責及量紀時,必須考慮不良社會影響的程度。

                四看操辦的具體規模。行為人宴請的規模和標準,也是客觀行為方式的關鍵要素。同時,在界定時依據援引黨內上位法規時,應結合考慮地方方面的下位規定。本案中的孫某,就是在中央八項規定之后,不收斂、不收手,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明顯超出當地正常標準,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孫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

                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其違紀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人員中的黨員。其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黨和國家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準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無法拒收的應登記、上交,而故意違反規定收受并且拒不登記、上交。

                在客觀方面,該違紀行為有兩種行為方式:

                1.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按照黨和國家規定應當登記上交而不登記上交的行為。相關黨和國家規定,包括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4月發布的《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央紀委1996年10月印發的《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接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幾個問題的答復》、中央紀委監察部2001年3月發布的《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等。

                2.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需要強調的是,收受沒有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的不構成違紀行為。收受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的,同時沒有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也不構成違紀行為。

                在本案中,孫某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借操辦兒子婚慶宴請之機,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及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公職及企業人員所送禮金,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孫某的黨紀責任。

                孫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受賄犯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在本案中,2015年,孫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轄區內13家公司謀取了利益。之后,孫某默許由同學劉某將其兒子的婚期通知了上述企業公司經理。13家公司經理分別送上結婚禮金共計30萬元。孫某的行為,符合受賄犯罪構成四要件的規定,依據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孫某涉嫌受賄犯罪,應依據新《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追究孫某的黨紀責任,并將其涉嫌犯罪的有關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齊英武 作者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紀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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